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應儘速回歸學校自主
100.7.7/陳德華
教師素質是決定教育品質最重要的關鍵,為確保高等教育的師資素質,從民國16年起我國大專院校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資格的審查,即由教育部統一辦理。只有在民國38年到42年政府遷台之初,曾短暫交由各校自行審查或由台灣省教育廳學術審議委員會負責審查。民國43年教育部恢復設置學術審議委員會後,隨即又將大專院校教師資格審查工作收回辦理。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之演進
國內大專院校教師資格明定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根據學位(文憑)、經歷以及學術成就,設定教師分級的資格與條件。在學位上,取得碩士學位者,具備送審講師的資格;取得博士學位者,具備送審助理教授的資格。在經歷上,講師任滿3年,或碩士學位後工作經驗4年者,具備送審助理教授的資格;助理教授任滿3年,或博士學位後相關工作經驗4年者,具備送審副教授的資格;副教授任滿3年者,具備送審教授的資格。符合前述送審條件者是否通過其資格審定,則必須以「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做為審定的要件。
教師資格
審定的程序分為初審、複審兩階段。初審由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審定,複審則由教育部負責審定。教育部複審的作業方式大致分為兩類。以學位(文憑)送審者,包括以碩士學位送審講師資格,以及以博士學位送審助理教授資格,均採形式審查。僅審查該學位(文憑)是否符合教育部所訂的認可要件,包括學校是否在認可名單內、修業年限是否符合規定等等,而不對於學術成就做實質的審查。另一類則是採實質審查,根據送審者的學術著作、藝術作品、技術報告等送請相關學者專家審查認定。
由教育部來負責審定教師資格,在民國80年代之前,對於維繫國內高等教育的品質確實發揮了關鍵性的影響。但民國80年代開始,國內高等教育快速擴張,從菁英教育逐漸轉型為大眾化教育甚至進入普及化教育的階段。由教育部統一審定教師資格,開始產生一些問題。其一,無法滿足各校自主及發展特色的需求;其二,以學術著作做為評量教師成就的單一標準,對於部分學門領域並不妥適;其三,為迎合升等審查的需求,導引教師重研究而輕忽教學。
為解決前述問題,教育部也採取一些因應的策略:
- 逐步授權學校自審
為因應大學自主之要求,民國80年教育部決定選擇部分大學授權自審教師資格。選定近4年以著作送審超過50人次,通過率達75%以上;或近4年以著作送審未達50人次,但4年以上累計達50人次,通過率達75%以上之學校授權自審教師資格。80學年度總計有台灣大學等10所學校,符合教育部所訂的授權自審標準,但全部都是公立學校。一直到民國82年才有第一所私立學校-東吳大學獲准授權自審,到86學年度累計獲准授權自審的學校也僅17校。為加速擴大授權自審的學校數,民國86年、88年、95年、98年教育部曾多次修訂授權自審的規定,降低送審人次及通過率之規定,但增加學校專任教授人數,以及教師資格審查運作制度健全等要求條件,截至99學年度止,獲准授權自審的學校總計有51校。
為加速達成各校自審教師資格的目標,教育部對於未符授權自審條件的學校,採取分階段部分授權的方式。95學年度起針對以學位(文憑)送審講師及助理教授者,全部授權各校自審;96學年度起更針對以學術著作、藝術作品、技術報告等送審講師及助教授資格者,授權各大學(不含獨立學院)自審。
- 建立教師多元評量的機制
早期大專院校教師資格審查,除學位(文憑)送審者外,都必須以學術性著作審定其資格。有鑒於部份學門教師的成就並不是表現在學術性著作上,為建立師資多元評量的制度,教育部乃針對6類藝術學門訂定教師以藝術作品送審教師資格的管道。又配合技專校院務實致用的特色,也増訂了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的管道,對於體育類科的教師則提供以體育成就送審的管道。
此外,在民國83年修正公布的「大學法」中,也増訂大學得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的規定。「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的分級及各項待遇福利,由各校根據專業實務的造詣及成就聘任之,不受學位條件的限制,也不由教育部訂定統一的審定標準,完全由各校依需求自行審定。
- 採計教學服務成績
大專校院的功能涵蓋教學、研究、推廣、服務等面向。教師升等資格的審定,自應兼顧教師各個面向的成就。有關教學、服務的表現應該是在學校初審階段納入考量,而到教育部辦理複審階段不可能實質評量教師教學、服務的表現,而只能就研究的表現做最後的把關。或許是多數學校並未落實學校初審的責任,也或許是要通過教育部複審的關卡不太容易。大多數學校在校內初審都比照教育部的複審方式,偏重以研究做為評審教師升等的主要依據,自然引導教師偏重研究工作,相對輕忽教學及服務的付出,這種現象在國內大專校院中極為普遍。學校及教師往往把責任歸咎在教育部的教師資格審查制度上。為了弭補這種偏差現象,在民國80年代中期起,教育部在辦理教師資格複審時,允許採計學校所評定的教學、服務成績,占總成績的30%。但這樣的做法也引發對學校所評定教學服務成績公平性的質疑。
教師資格審查辦理的現況
根據92到98學年度教育部辦理大專院校教師資格審查結果的統計。93學年度是送審件數的最高峰,全年送審件數達9,279件,其後每年送審件數都維持在6,800件到7,500件之間,詳如表1。
|
表1:92-98學年度大專院校教師送審件數統計表 |
|||||||
|
學年度 |
自審學校 |
非自審學校 |
總計 |
||||
|
學位送審 |
非學位送審 |
合計 |
學位送審 |
非學位送審 |
合計 |
||
|
92 |
1,248 |
891 |
2,139 |
5,325 |
1,233 |
6,558 |
8,697 |
|
93 |
1,013 |
1,093 |
2,106 |
5,950 |
1,223 |
7,173 |
9,279 |
|
94 |
742 |
971 |
1,713 |
4,777 |
872 |
5,649 |
7,362 |
|
95 |
955 |
1,066 |
2,021 |
3,987 |
826 |
4,813 |
6,834 |
|
96 |
1,067 |
1,266 |
2,333 |
3,912 |
892 |
4,804 |
7,137 |
|
97 |
1,451 |
1,382 |
2,833 |
3,719 |
962 |
4,681 |
7,514 |
|
98 |
1,297 |
1,527 |
2,824 |
3,346 |
874 |
4,220 |
7,044 |
從表1中亦可發現:
- 非自審學校以學位(文憑)送審的比率約占80%,自審學校以學位(文憑)送審的比率約占50%,兩者有明顯的差異。
- 由於授權自審的學校校數逐年增加,從95到98學年度授權自審學校總計增加了13校。反映在自審學校送審件數明顯遞增,而非授權自審學校送審件數則相對遞減。
授權自審學校
99學年度國內大專院校(包括軍警校院及空中大學)學校數總計有176校(不含宗教研修學院),獲准授權自審學校有52校,僅占總校數的29.55%。
|
表2:99學年度大學校院獲准授權自審學校統計表 |
||||
|
學校類別 |
校數 |
自審學校數 |
自審學校所占% |
|
|
一般 大學 |
公立 |
35 |
24 |
68.57 |
|
私立 |
36 |
19 |
52.78 |
|
|
合計 |
71 |
43 |
60.56 |
|
|
技職 校院 |
公立 |
16 |
4 |
25.00 |
|
私立 |
62 |
2 |
3.23 |
|
|
合計 |
78 |
6 |
7.69 |
|
註:1.不含軍警校院、空中大學及專科學校。
2.99學年計有3所軍警校院獲准授權自審。
若依學校類別區分,表2清楚顯示一般大學校院有6成的學校已獲准授權自審,但技術學院與科技大學獲准授權自審的學校比例還不到1成,尤其是62所私立技術學院、科技大學僅有2校獲准授權自審。而在96學年度實施的部分授權自審,對象僅限於大學,不包括獨立學院與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校院目前只剩5所獨立學院未能獲得該項部分授權,但有32所技術學院及17所專科學校並未能獲得該項部分授權。
非自審學校(包括部分授權自審)
95學年度起以學位(文憑)送審教師資格者,教育部已全數授權各校自審。非自審學校以著作、作品及就證明送教育部審定的情形詳如表3。目前雖然已有「學術著作」、「藝術作品」、「技術報告」及「體育成就」等4種送審的管道,但目前絕大多數還是以「學術著作」送審,所佔比率達九成。以「藝術作品」送審所佔比率約占4-6%,對照國內大專院校藝術、設計學門學生佔整體學生數的比率(約5%),顯示藝術類科的師資已普遍採用藝術作品送審。以「技術報告」送審所占的比率從2.5%到5.5%,雖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但以國內高等教育的數量中,技職校院占了一半的規模,顯見以「技術報告」送審的比率依然偏低。至於以「體育成就」送審的規定,始於95學年度,目前以此方式送審的件數也極少。
|
表3:92-98學年度大專院校非授權自審學校以著作、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件數統計 |
||||||||
|
學年 |
學術著作 |
藝術作品 |
技術報告 |
體育成就 |
||||
|
件數 |
% |
件數 |
% |
件數 |
% |
件數 |
% |
|
|
92 |
1,150 |
93.27 |
52 |
4.22 |
31 |
2.51 |
|
|
|
93 |
1,141 |
93.29 |
50 |
4.09 |
32 |
2.62 |
|
|
|
94 |
809 |
92.78 |
30 |
3.44 |
33 |
3.78 |
|
|
|
95 |
763 |
92.37 |
36 |
4.36 |
27 |
3.27 |
|
|
|
96 |
804 |
90.13 |
61 |
6.84 |
25 |
2.80 |
2 |
0.22 |
|
97 |
864 |
89.81 |
60 |
6.24 |
36 |
3.74 |
2 |
0.21 |
|
98 |
781 |
89.36 |
42 |
4.80 |
48 |
5.49 |
3 |
0.34 |
若以送審的等級做區分,表4顯示送審副教授所佔比率最高,其次是送審教授及助理教授資格者,而送審講師資格者所佔比率最低。這一方面顯示由於大專院校整體師資素質的提升,講師所占的比率下降外,另一方面也顯示研究所教育的普及,取得碩士學位愈來愈容易,講師大多是以學位(文憑)送審資格。
|
表4:92-98學年度大專院校非授權自審學校以著作、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件數統計 |
||||||||
|
學年 |
教授 |
副教授 |
助理教授 |
講師 |
||||
|
件數 |
% |
件數 |
% |
件數 |
% |
件數 |
% |
|
|
92 |
372 |
30.17 |
520 |
42.17 |
221 |
17.92 |
120 |
9.73 |
|
93 |
355 |
29.03 |
523 |
42.76 |
256 |
20.93 |
89 |
7.28 |
|
94 |
238 |
27.29 |
410 |
47.01 |
180 |
20.64 |
44 |
5.05 |
|
95 |
235 |
28.45 |
393 |
47.58 |
149 |
18.04 |
49 |
5.93 |
|
96 |
206 |
23.09 |
370 |
41.48 |
283 |
31.73 |
33 |
3.70 |
|
97 |
203 |
21.10 |
394 |
40.96 |
295 |
30.67 |
70 |
7.28 |
|
98 |
212 |
24.26 |
343 |
39.24 |
274 |
31.35 |
45 |
5.15 |
值得注意的是,送審助理教授的件數96學年度比起95學年遽增了近一倍,而送審通過的人數更從92名遽增為239名。這明顯是受到96學年度教育部將以著作、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助理教授及講師資格者授權大學自審的影響。是否顯示這些大學獲得此項授權後,降低了對升等助理教授的把關門檻,而這對於獨立學院和專科學校的講師是否公平,不免遭受質疑。
再就非自審學校以著作、作品及成就證明送教育部審定通過的比率分析。在送審的類別上,結果詳如表5。92到95學年度送審通過率大約都維持在70%的水準,同樣因前述96學年度的學校部份授權自審的影響,96學年度起整體通過率大約提高了5%。此外,在95學年度之前,以「學術著作」送審者通過率略高於以「藝術作品」送審者,而以「技術報告」送審者,通過率則明顯偏低。96學年度起,以「藝術作品」送審者通過率明顯偏高,而以「技術報告」送審者通過率也有明顯的提升。
|
表5:92-98學年度非授權自審學校以著作、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通過率統計 |
|||||
|
學年 |
送審類別 |
||||
|
學術著作 |
藝術作品 |
技術報告 |
體育成就 |
全部 |
|
|
92 |
72.17 |
63.46 |
54.84 |
|
71.37 |
|
93 |
70.03 |
70.00 |
40.63 |
|
69.26 |
|
94 |
70.83 |
66.67 |
48.48 |
|
69.84 |
|
95 |
71.17 |
66.67 |
51.85 |
|
70.34 |
|
96 |
75.00 |
81.96 |
44.00 |
50.00 |
74.55 |
|
97 |
77.08 |
93.33 |
63.88 |
50.00 |
77.54 |
|
98 |
75.80 |
85.71 |
77.08 |
100 |
76.43 |
至於就送審的等級別區分,結果詳如表6。95學年度之前,送審講師資格者通過率最高,而送審助理教授者通過率則是最低。96學年度起,因部分授權自審以致送審助理教授及講師的通過率都大幅提升。
|
表6:92-98學年度非授權自審學校以著作、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通過率統計 |
|||||
|
學年 |
送審等級 |
||||
|
教授 |
副教授 |
助理教授 |
講師 |
全部 |
|
|
92 |
71.24 |
73.08 |
64.71 |
76.67 |
71.37 |
|
93 |
67.32 |
73.04 |
63.67 |
70.79 |
69.26 |
|
94 |
72.27 |
70.98 |
62.78 |
75.00 |
69.84 |
|
95 |
71.06 |
72.01 |
61.74 |
79.59 |
70.34 |
|
96 |
67.96 |
68.64 |
84.45 |
96.96 |
74.55 |
|
97 |
67.48 |
71.06 |
90.84 |
87.14 |
77.54 |
|
98 |
62.73 |
72.01 |
90.87 |
86.66 |
76.43 |
結論與建議
回顧國內大專院校資格審查制度的演進,從關注高等教育學術品質的把關,逐漸轉向兼顧追求高等教育的「多元」發展與學校的「自主」化。
從學術品質把關的面向上,目前教育部僅針對以著作、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者做實質的審查,而以學位(文憑)送審者並未做實質審查,以目前全球高等教育擴張的狀況,碩士、博士學位的平均素質已不可與過去相比擬,對照非自審學校以學位(文憑)送審比例高達80%,顯示與著作送審者在品質把關上存在一個極大的落差。再者根據教育部授權自審學校的標準,學校歷年以著作送教育部審查通過率達70%或80%以上者,即可能獲准授權自審。此意謂這些學校在自審後,若沒有提高審查通過的門檻,就會有原來在教育部審查無法通過的那20%-30%因此僥倖通過,恐怕也不是每一所授權自審學校都確實提高審查要求的標準吧!以96學年度起對大學採取著作審查部分授權後,通過助理教授資格的人數大幅暴增,已經給了一個清楚的說明。
在「多元」的面向上,即使已經建立的「學術著作」、「藝術作品」、「技術報告」及「體育成就」4種審查的管道,但以「技術報告」送審明顯還是未受到應有的重視。
在「自主」的面向上,技職校院或因普遍條件較差,獲得授權的比率及程度明顯不及一般大學。也可以說目前國內的大專校院教師資格審查制度,是根據一般大學的需求而設計,這對於技職校院需要強化務實致用的辦學特色上,成為極大的障礙,也導致技職校院辦學方向的偏離。(民國74年公布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分別定之。顯然是已經考量大學與專科學校的差異性,應有不同的審查標準。但教育部從未對此加以區隔。到79年該條例修正時取消了分別訂定之規定)
有什麼樣的教師資格審查制度,就會導引怎樣的教師專業發展取向。而有什麼樣的教師,就會發展出怎樣的高等教育,進而培養岀怎樣的學生。國內大專校院現階段已經超過170所,學校之間的歧異甚大,學校需要發展各自的特色,對教師的需求與期待自然也有所差異,教師資格的審查,理應儘速回歸各校自主辦理。教育部從民國80年開始就是朝向這個目標邁進,但因擔心各校未能善盡自我把關的責任,迄今已20年還是未能全面回歸各校自主。這種部分由學校自審,部分由教育部審查的運作制度,自審學校審查通過者還是要由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以98學年度為例,教育部總計核發了6,838件大專院校教師證書,其中扣除自審學校及非自審學校部份授權自審者,實際經由教育部審查的還不到600件,教育部卻必須為其它超過6,000件的教師審查結果背書,也是極不合理的現象。而在教育部的審查把關下,98學年度總計有206件送審案未獲通過。為了篩選出這區區的206件,高等教育卻是必須付出沉重的代價。包括阻礙學校的自主發展、導致國內高等教育重研究輕教學,導引技職校院偏離務實致用的發展目標等……。相對在96學年度,教育部對大學採取部分授權自審後,當年度通過助理教授資格的就增加了147件。既已實施部分授權了,教育部應毋需再過度擔心各校把關是否嚴謹的問題。將教師資格審查全面回歸各校自主,就不需要再由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各校也就必須為自己所聘任的教師品質負起全部的責任。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教育部組織調整「學術審議委委會」將轉型為「高等教育審議會」,或許正是修法將教師資格審查全面回歸學校自主,並取消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制度最好的時機。
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